2011年3月9日 星期三

逃漏營業稅 減罰有條件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11.03.03

企業逃漏營業稅,適用減罰的前提須是繳清全部稅款。財政部明令,企業如以帳上留抵營業稅抵繳,不足額仍有欠繳稅部分,都視為未繳清,不得適用減罰。

財政部昨(2)日強調,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屬於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部分,所稱「已補繳稅款」,是指以「所漏稅款已全部補繳完竣」做為適用標準。

納稅義務人違反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的違法情形,包括短漏報銷售額、虛報進項稅額、未依規定繳納營業稅,以及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而營業等,依法要按所漏稅額處以一到十倍罰鍰。

為減少爭訟及避免對小額漏稅案件重罰,財政部也訂有減罰規定,符合條件者其罰鍰倍數即會大幅下降。

財政部指出,企業因虛報進項稅額產生漏稅者,所指虛報進項稅額,是以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查得的資料,核定應補徵的應納稅額為準;漏稅額的計算,則是扣減營業人自違章行為發生日起,至查獲日止經稽徵機關核定的各期累積留抵稅額的最低金額為漏稅額。

依據裁罰參考表,財政部說,這類違法漏稅行為若適用減罰者,是按所漏稅額處2.5倍罰鍰,但在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者,得減輕裁罰倍數為1.5倍。

財政部指出,漏稅企業如要主張適用減罰,必須繳清全部漏稅額。

稽徵實務上,當營業人無進貨事實而虛報進項稅額,在扣除違章行為發生日至查獲日以前各期的期末最低累積留抵稅額後,仍有應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5款規定處罰的漏稅額,不能主張就已繳清部適用減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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