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備不符規定 投抵打回票
【經濟日報╱記者陳乃綾/台北報導】 2011.02.16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雖已在98年底落日,但投資抵減租稅優惠仍在五年內可以適用,抵減稅額時效最長可達104年。
南區國稅局表示,日前查獲申請設備投抵租稅優惠企業,有設備的安裝使用與當初申請書說明不符情況,因而被駁回設備項目抵減認列。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規定,申請投抵的企業,在98年12月31日以前訂購設備或技術,並在訂購兩年內交貨,交貨後五年內仍然可適用投資抵減。
南區國稅局表示,適用投資抵減的設備,安置使用地點以公司自有、承租的生產場所或營業場所為限,且須符合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促產條例規定,交貨次日起三年內,不可將設備轉借、出租、轉售等無法供企業自行使用的情況。
國稅局官員表示,最近實地勘查轄區內適用投資抵減企業,針對設備安裝地點、使用情形,發現某公司在98年購買的設備,實際安裝地點與投資抵減證明書所載安裝地點不符;設備的安裝地點也不是公司自有或承租的生產營業場所,且該公司也沒有在設備安置地點設籍或工廠登記。
國稅局表示,最後該公司自動化設備支出的投資抵減稅額70萬餘元則被稅局認定為不可認列。
國稅局指出,促產條例後的「產業創新條例」已取消儀器設備的支出優惠,因此沒有這個問題;提醒仍適用落日促產條例下投資抵減的企業,申請投抵的設備應遵循規定安置使用,否則會喪失租稅抵減權利,且不可再次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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