併購前商譽鑑價 稅稅平安
【經濟日報╱記者楊毅/台北報導】 2011.02.16
企業併購產生的商譽成本,報稅時可否認列為費用逐年攤銷,近年來成為徵納雙方重大爭議。
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林瑞彬昨(15)日表示,目前對於納稅義務人認列商譽攤銷時是否應提出「鑑價報告」,行政法院見解仍分歧,建議企業做合併時,應留意對被併購公司商譽價值的鑑價。
金融機構合併法及企業併購法於民國89年及91年上路後,國內產業興起一股併購風潮。
據財務會計準則第25號公報,併購買方所支付「併購價格」,扣除被併購公司在併購時「可辨認資產的公平價值」後,相減結果即為「商譽成本」,代表消滅公司不可辨認的無形資產價值,存續公司可分為20年列為營所稅額的減項攤提。
不過,因商譽攤銷金額動輒上億元,國稅局常以企業未能提出併購標的資產公平價值鑑價報告,而將企業認列的商譽攤銷費用「全數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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