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9日 星期三

員工轉讓庫藏股 得設限

【經濟日報╱記者蘇秀慧/台北報導】 2011.02.15

行政院昨(14)日審查完成「公司法」修正草案,仿照美國等先進國家「員工限制股」精神,明定公司收買庫藏股轉讓給員工,得限制員工在二年內不得轉讓,以留住優秀人才。

修正草案也明定公司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須經股東會特別決議通過。

這次「公司法」修正主要加強保護股東權益,落實公司治理。

全案待行政院會通過後,近期將送立法院審議,政院希望立法院下會期(2月起)能通過上路實施。

避免股東會有人刻意鬧場,不斷提出臨時動議,延宕會議進行,增加公司成本,修正草案限制持股1%以上的股東,才可在股東會提出臨時動議,且提案以一項,及股東會得決議者為限。

修正草案規定,公司名稱經法院判決確定不得使用,公司在判決確定後六個月內仍未辦妥公司名稱變更登記,經主管機關命限期辦理仍未辦妥者,得命令解散,加強保護智慧財產。

修正草案規定,公司向證券主管機關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股票,須經股東會特別決議。

目前公司收回其所發行的特別股,只能以盈餘或發行新股所得股款收回,對企業財務運用,欠缺彈性;且公司以何種財源收回特別股,屬公司內部自治事項,修正草案刪除此一限制。

為使公司能靈活運用資本,修正草案明定公司減資退還股款,得以現金以外財產為之。

但為保障股東權益,退還的財產及抵充的數額,須經股東會決議,並經該收受財產股東同意。

另外,修正草案規定,股東欲親自出席股東會者,至遲應在股東會開會前二日,撤銷委託通知。

股東如欲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也應在股東會開會二日前,撤銷委託通知。

現行規定股東意思表示應在股東會開會五日前送達公司,常造成外資股東的意思表示,無法被納入。

修正草案規定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在股東會開會二日前送達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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