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8日 星期五

非曆年制企業 投抵認列從寬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11.03.24
非採曆年制的企業,跨越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落日前後年度的投資抵減支出,財政部決定採取從寬認列原則,100年申報99年度研發支出抵稅額時,准按各別年度的期間比例加權計算抵減上限,不以30%為限。

這項規定對多數在台設置子公司的外商企業獲利較大,例如慣常採用4月制的英商與日商等。

財政部指出,企業研發投抵支出的抵稅上限,在98年底促產條例落日之前,可達應納稅額的50%;產業創新條例在99年接續促產條例施行後,研發支出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上限降為30%。研發支出抵稅限額不一致之下,非採曆年制的企業,即會出現研發支出同時跨越9899兩個年度的現象。

為使非採曆年制的企業合理享有研發支出的抵稅權,財政部意,公司採用特殊會計年度者,在辦理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就屬於98年及99年的支出,分別適用促產及產創條例的抵減規定。

0 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