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錯開面額逾1,000元 要罰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11.02.14
景氣好轉,民間消費增強,企業營業額上升同時,可要小心不要開錯發票。
財政部已經明令,發票錯開面額一旦超過1,000元,就不適用免罰,每張開錯的發票,罰鍰至少從1,500元起跳。
財政部日前發出行政命令規定,現行准許營利事業錯開小額發票可以免罰的門檻標準,不是以實際銷售額是否超過1,000元為準,而是按開出的統一發票面額做為判定基礎。
財政部說,只要開錯的發票每張所載銷售額超過1,000元,即使實際銷售額不到1,000元,都要處罰。
財政部舉例,A公司銷售成衣一件,金額699元,但店員開立發票給消費者時,誤植銷售額為6,990元。
此時,因開錯給消費者的發票銷售額已逾1,000元的免罰門檻,A公司開錯發票的行為,即已構成處罰的條件。
不過,A公司實際賣出的成衣,銷售額是699元,並非6,990元,稅捐機關計算其應繳納罰鍰時,仍應按照A公司的實際銷售額,也就是699元的1%計算罰鍰。
財政部表示,換算A公司開錯的銷售額按1%計算不到七元,尚未到最低處罰金額,A公司依規定要繳交最低罰鍰1,500元。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1.5萬元。
未依規定記載事項如屬買受人名稱、地址或統一編號者,其連續處罰部分罰鍰,為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的2%,處罰金額最低不得少於3,000元,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
財政部指出,為避免業者開錯小額發票,仍要一一處罰,形成擾民現象,現行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准許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若每張所載銷售額在新台幣1,000元以下、稅額在50元以內者,即免予處罰。
財政部發出行政命令,明定稅務違章案件減免罰標準第16條第1款所稱「每張所載之銷售額」的免罰條款,應以已開立統一發票所載的銷售額為認定標準,並非指該張發票的實際銷售額。
即只要發票所載銷售額超過1,000元,就會失去免罰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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