錯用他人發票扣抵 罰一倍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11.02.14
錯用其他營利事業的進項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營業稅額,確定沒有免罰優惠。誤以他人發票抵稅者,除補稅,至少要再加罰一倍營業稅。
財政部規定,營業人誤以他人進項憑證或不得扣抵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非屬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第2項所稱「登錄錯誤」範圍,仍應受罰。
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轄區內一家甲公司,誤將其他營業人的二張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虛報進項稅額1萬1,064元,經北區國稅局查獲後,核定補定營業稅額1萬1,064元,並再加處一倍罰鍰。
甲公司不服,主張其誤報他人進項發票的行為,符合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第2項第1款規定的免罰標準,提出復查申請,但仍被北區國稅局以甲公司虛報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比率雖在5%以下,但因甲公司誤將其他營業人的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不屬於「登錄錯誤」案件,不應享有免罰,駁回其復查申請。
甲公司再向財政部提起訴願,財政部經衡酌後認為,甲公司以非其所有的統一發票,充作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這類行為不應視為是登錄應申報的進項與得扣抵的銷項資料時,所發生的錯誤,因此也無法適用免罰規定,同樣判決甲公司敗訴。
依據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第2項第1款規定,使用電磁紀錄媒體申報營業稅的營業人,因為登錄錯誤,以致溢報的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比率;以及少報的銷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銷項稅額比率,均在5%以下者,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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